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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濮阳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6 09:29:44    点击:3658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民政局文件

濮民文〔201293

濮阳市民政局关于

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各市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管社会组织: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2195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必须事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告市民政局,并填报《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根据工作需要,市民政局派人参加。

三、社会组织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要事先报告拟任人选基本情况,要填报《社会组织负责人登记表》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对于未经批准和备案擅自举办重大活动的,要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五、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结束后,要于15日内将活动情况总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附件:

1.《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2195号)

2.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备案表》

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

 

河南省民政厅文件

 

 

豫民文〔2012195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

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各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省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管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使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实际,现就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以下活动:

    (一)社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董事会。

    (二)社会组织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组织举办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

    (四)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社会组织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

    (六)社会组织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

    (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2、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

    3、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

    4、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的捐赠。

    5、以社会组织的名义组织到境外学习、考察。

    二、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报告备案程序

    (一)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与范围、经费来源以及预期目标评估等。

    (二)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填写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监制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备案表》一式3份,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各1份备案。

    (三)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结束后,应于15日内将活动情况总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四)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应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前,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是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审查备案工作。

    (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将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要通过群众举报和日常监察等手段对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社会组织凡举办重大活动事先不报告备案,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照社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处罚。

附件二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备案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登记证号: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规模

经费来源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活动内容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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