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民〔2016〕8号
濮阳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5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2015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15年度年检。年检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6月1日以后不再受理年检材料。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2015年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纳税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等。
三、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濮阳社会组织”网站(www.pyshzzw.com)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照年检有关要求搞好自查,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加印章后,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电子版发送邮件至pysmgj@163.com;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带二维码编码)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年检结论及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本次年检关系到下一步“三证合一”换发新证工作,对于不按时参检年检工作的社会组织,将不予换发新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对2015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联系人:冯 斌
联系电话:6687006 6687126
联系邮箱:pysmg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