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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濮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11 08:19:00    点击:3006次    [关闭本页]

各县(区)民政局、市工业园区民政工作办公室、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管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按照《濮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濮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6年濮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社会组织中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通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建立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树立以诚信为本、诚实守信、有诺必践、倡导诚信的理念。坚持依法办事,以章办事,恪守非赢利原则。通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树立社会公信力,全面提高社会组织的各方面素质,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各社会组织逐步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修改完善章程,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办事,依章办事。坚持民主办会、民主决策,恪守非赢利原则。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人事、印章、档案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对外交往、捐赠管理、考核奖惩、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以及社会组织的内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等等。

(三)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法律、行政、社会和舆论监督体系,要健全监事会制度,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承诺服务机制,提供优质诚信服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和诚信服务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条例》要求,各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明确章程的主导地位、树立章程的权威性,使社会组织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各社会组织要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督促、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要明确会议制度,确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社会团体要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报有关部门备案。秘书长是社会团体的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也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秘书处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应由理事、财务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3人(含3人)以上单数会员组成。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要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一系列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财务、人事、印章、档案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管理制度。二是内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等。通过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民主决策机制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自身素质和活动能力,从制度上不断完善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自律机制。

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按照《濮阳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濮民文〔201293号)中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程序、时限等来严格执行。

1.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2.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4.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任期(届)资格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在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时,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人变更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其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从制度上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从而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素质,提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三)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1.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

社会团体要严格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坚持标准合理、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并如实开具票据。

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要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

2.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全市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四)完善监督体系

1.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含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含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2.做好承诺服务工作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承诺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按照不同的行业、类别,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特点,分别制定承诺服务的标准。从而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形象。

3.信息公开披露和承诺服务的方式

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方式:在社会组织的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上墙悬挂有关证书和展示有关信息的展板;将有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披露,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推进落实社会组织失信惩戒制度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从源头预防腐败,各社会组织务必认真贯彻执行《濮阳市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

5、按照《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的相关要求,完善评估标准细致,引导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对于全面提高社会组织的素质,解决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不健全,法制观念的淡漠,组织行为的不规范,信用缺失等问题,更好的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涟水、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活动的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开展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是今后几年社会组织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各部门要努力探索、创造新经验,注意培育和树立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在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和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通过宣传工作,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提升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权威和形象。

(三)开展自查自纠,争创先进典型。开展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是全市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的一次较大规模的联动。各社会组织要从制定活动计划、规范内部章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施行服务承诺制度、提供优质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落实规定动作,并请各社会组织将活动的计划、内部规章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根据要求,我局将把各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列为社会组织年检的重要内容。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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