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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濮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16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3-8 09:58:54    点击:3356次    [关闭本页]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社会组织2016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全市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须知》、《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须知》印发给你们。以上文件已经登载在濮阳社会组织网www.pyshzzw.com,请各社会组织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一是确保按时限报送年检材料。请各社会组织于2017531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局,逾期不予受理。二是确保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年度检查是以书面检查为主。为加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根据实地抽查结果,确定社会组织2016年度的年检结论。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我局将在2016年度年检中着重检查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社会团体收费和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为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会费、分支机构设立,专设“社会团体收费情况自查自纠表”、“分支机构设立统计表”予以专项检查。社会团体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应立行立改,并有扎实可见的整改措施;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和名称不规范、分支机构过多过滥的社会团体要尽快自行整改,优化整合。

  对年检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严重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或撤销。各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上年度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从轻处理。

   

附件1、全市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须知.doc

附件2、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须知.doc

附件3、濮阳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委派函.doc

                 2017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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